山西大同大学外籍教师
薪酬与福利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外籍教师的薪酬与福利待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外专发〔2011〕118号)和《山西大同大学外籍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校[2020]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山西大同大学外籍教师聘任及管理办法》管理的长期外籍教师,即与学校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主要从事语言教学或专业教学工作,在校工作时间为6个月及以上非在编的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籍教师)。其他高层次人才序列的外籍专家,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其薪酬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及合同确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三条 薪酬是根据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人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超课时酬金等,根据合同期限按月发放。
第四条 外籍教师的课时量原则上应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其工资标准以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外专办发〔2014〕378号)文件为依据,参考同类院校通用标准,并结合其学位职称、工作岗位及资质经验等,经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外籍教师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内不合格,按工资标准或实际工作情况发放工资后解除合同。
第六条 外籍教师工资分为语言类和专业类,母语为英语的语言类外籍教师工资参照以下标准,非英语类工资在此基础上下调1000元。
税前工资参照标准如下:
学位/职称 |
类 别 |
参照标准(元/月) |
博士/副教授 |
语 言 |
13000-15000 |
专 业 |
14000-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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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讲师 |
语 言 |
11000-13000 |
专 业 |
12000-14000 |
|
学士/助教 |
语 言 |
9000-11000 |
第七条 外籍教师工资由国际交流中心根据面试结果提出建议,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外籍教师聘任合同中语言类教师每周授课学时是16-18课时;专业类教师每周授课学时是14-16课时(含授课时数和受聘院系核定工作量)。超课时部分按实际工作量计算,随工资按月发放超课时酬金,语言类课程100元/课时、专业类课程120元/课时。
第九条 外籍教师完成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可全额发放基础工资和超课时酬金。
第十条 外籍教师到校任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工资按月发放,受聘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工资于每月中旬发放(年末和年初发放日期根据省财政和学校财务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可根据在校工作年限增加年终奖励工资,增幅标准为1000元/年,受聘院系须对其进行教学年度测评,结果需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工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由学校按相关规定代为扣缴。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扣发工资直至停发:
(一)未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二)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三)考核不合格;
(四)有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六)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的薪酬幅度标准可以根据国内外同等教师的工资水平、物价变化等情况适当合理调整,由国际交流中心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福利待遇是学校为外籍教师在国际旅费、在华手续、保险、住房等方面提供的实际开支费用。
第十六条 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学年)的外籍教师,学校每年为其提供8000元国际旅费,每半年支付4000元;每年提供2200元国内旅费,每半年支付1100元,均于6月和12月发放。若试用期考核未通过,或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学校不提供国际、国内旅费。
第十七条 学校承担外籍教师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办理居留许可的费用以及在山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心的健康体检费用。
第十八条 学校在校园内提供免费住房供外籍教师在聘任期内使用并配有必要生活设施。聘用期间学校每月为外籍教师支付不超过400元的水、电、天然气费,超出部分由外籍教师自行承担。网络费用由外籍教师自己承担。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由学校支付。聘用合同终止时,经国际交流中心工作人员验收无严重公物损害等现象后,通知外籍教师一周内搬离学校所提供的住房。学校不鼓励外籍教师在外租住房屋,确因需要在外租住房屋的应由外籍教师提出申请,对自行安排住宿的外籍教师,费用及安全自行负责,学校每月给予其1000元人民币的住房及交通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学校提供的住房仅供个人居住,不得用来出租或另做他用,否则将对其房屋进行收回。
第十九条 学校为聘期内外籍教师每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外籍教师在包括校医院在内的医院就医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外籍教师在港澳台地区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外籍教师在合同期内,按学校的寒暑假期及中国法定节假日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第二十二条 外籍教师凭校医院或社保定点医院的医生证明信请病假须经国际交流中心同意,严格执行请假等相关手续。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学年的外籍教师,病假累计3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期间所缺课时由所在院系安排补课。不能按时上课需其他教师代课的,课时费将从外籍教师本月工资扣除(扣除课时费按照第八条中的课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外籍教师请事假须经国际交流中心同意。在合同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3天。旷职三天内,扣发工资;旷职三天的,按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聘用院系可报请解除合同,并于旷工之日起停发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四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四条 按照事业编制人员进行管理的外籍教师,其薪酬按照事业编制人员的有关管理规定发放。
第二十五条 对学校急需和紧缺的其他外籍人员,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岗位要求、急需或紧缺程度、受聘者的资历能力及市场薪资水平,通过协议工资、年薪制、特殊岗位补助等形式报请学校审批确定薪酬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单独聘请的外籍教师。由合作院校、合作机构派出的外籍教师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外籍教师参与学院其他教学、科研相关活动的,其相关特殊补贴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学院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薪酬均采用人民币计量。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签订合同的外籍教师按合同执行。
第三十条 对聘用的外籍专家和港澳台教师,其薪酬及福利待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中心牵头执行、并和计财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